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497號
聲 請 人 官宥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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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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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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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官宥節│華泰商業銀行松德│33,000元 │96年12月26日 │AB023954│3 個月 │
│ │ │分行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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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官宥節│華泰商業銀行松德│33,000元 │97年1月16日 │AB239546│3 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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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官宥節│華泰商業銀行松德│33,000元 │97年2月20日 │AB239547│4 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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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