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63號
TPDV,97,促,363,2008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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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章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中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仁德 
一、債務人連中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仁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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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