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章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中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仁德
一、債務人連中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仁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