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劉素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陽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震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震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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