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939號
TPDV,97,促,1939,200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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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劉素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陽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震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震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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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陽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