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589號
TPDV,97,促,1589,20080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