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96號
TPDV,97,促,1496,200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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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古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十一、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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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