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古金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十一、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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