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51號
TPDV,97,促,1251,2008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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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采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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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