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采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