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060號
TPDV,96,促,50060,2008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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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0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迪碁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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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碁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