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9248號
TPDV,96,促,49248,2008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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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詹宜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信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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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