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詹宜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信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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