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本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進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不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柒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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