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7919號
TPDV,96,促,47919,200801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瑪居禮電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森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耐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1/1頁


參考資料
瑪居禮電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耐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