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7122號
TPDV,96,促,47122,2008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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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慈晏(原名:許鏵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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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