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慈晏(原名:許鏵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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