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7010號
TPDV,96,促,47010,200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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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議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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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