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8157號
TPDV,96,促,48157,2007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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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雙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成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敦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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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雙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