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5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啓
債 務 人 鄭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
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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