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360號
TPDV,96,促,44360,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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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李宗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甦即瑪利亞的玫瑰香料廚房餐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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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