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李宗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甦即瑪利亞的玫瑰香料廚房餐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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