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0730號
TNDV,96,促,60730,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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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073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徐源鋒即徐盛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消費款新臺幣60,052元,及其中新臺幣57,018元自民國94年
  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69計算之循環利息
  ,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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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