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76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葉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子民於民國95年6 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
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
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6年4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
新台幣30795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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