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404號
KLDV,96,促,14404,200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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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4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吳惠美 
債 務 人 何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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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