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4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吳惠美
債 務 人 何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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