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О七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蘇孟賢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蘇孟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蘇孟賢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蘇孟賢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