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91年度,96號
TPHV,91,上更(二),96,200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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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克攻  
   訴訟代理人 蔡詩郎律師
   被 上訴人 鍾朝賜即萬林雜糧行

   被 上訴人 鍾雲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趙克攻為上訴人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 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原審起訴時,其 法定代理人為李自長,經原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 一號判決。上訴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合法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 以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六號判決。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合法提起上訴後 ,由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一○八號受理在案,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變更為王祥芝,案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廢棄原 判決發回本院,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再變更為趙克攻,有 經濟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九三四三○號函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十頁以下)。
上開王祥芝趙克攻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㈠卷第四十五頁、更㈡卷第三十頁) ,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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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僑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