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89號
FSEV,108,鳳補,489,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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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菀玲蕙恩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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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