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8年度,473號
FSEV,108,鳳補,473,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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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債務人洪永良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元500 以外,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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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