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薪資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8年度,1050號
FSEV,108,鳳小,105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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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陳國新即國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核發之雄院和一○八司執如字第一五九四○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將訴外人王建凱即王茗鋒即王廷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各種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逾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之範圍內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本件原告 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依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940 號 執行命令,自民國108 年3 月起,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及自96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將訴外人王建凱即王茗鋒即王廷基(下稱王建凱)於受僱 被告期間,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逾1 萬5,719 元部分給 付原告,並加計自每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8 年2 月18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869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 請對王建凱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0日核發108 年度司執字第15940 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稱系爭執行 命令)在案,禁止債務人王建凱於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 被告之每月應領之各項薪資債權逾1 萬5,719 元部分或其他 處分,被告應依命令將上述扣押款項移轉於原告。被告於收 受系爭執行命令10日內,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復未依系爭執行命令配合辦理,爰依據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 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 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 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 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108 年 5 月29日修正前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 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均 以送達於第三債務人時即發生效力,同法第118 條第2 項亦 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 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收取權,債務人未喪失其債權。後者 則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最高法院 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 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 ,債權人得依該移轉命令,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二)、經查,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2 月20 雄院和108 司執如字第15940 號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商業登記抄本(院卷第11至14、29、23至54 頁)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王建凱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本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15940 號卷證核閱無訛。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予准許。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436 條之20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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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