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繼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0 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