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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471號
KSEV,108,雄補,1471,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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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繼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0 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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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