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建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