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洪宗興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029 號),惟上開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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