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86號
KSEV,108,雄補,1386,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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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洪宗興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029 號),惟上開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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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