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84號
KSEV,108,雄補,1384,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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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王祈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瓊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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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