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60號
KSEV,108,雄補,1360,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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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境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黃姜娥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92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6,9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後,尚應補繳2 萬6,7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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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