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坤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境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黃姜娥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92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6,90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後,尚應補繳2 萬6,7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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