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54號
KSEV,108,雄補,1354,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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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台灣詩比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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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詩比樂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