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336號
KSEV,108,雄補,1336,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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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秉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3,
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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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