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秉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3,
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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