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駱素芬
訴訟代理人 方勝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蒂服飾店即廖介山(AAA 摺衣)間請求職災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新臺幣(下同)379,
734元、提撥勞工退休金32,508元等,合計為412,24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