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267號
KSEV,108,雄補,1267,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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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鳳尹
  原名:許妍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98 元,應徵裁
   判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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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