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8年度,1258號
KSEV,108,雄補,1258,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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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𥛸馬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弘 
被   告 何漢源即晉新塑膠科技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
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依兩造系爭模具代工契約如附表所示之標準,交付原告模具
1 組及2 萬個成品,核定本件先位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6,0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模具價值50,000元+ 成品
26,000元(成品單價1.3 元×2 萬個=26,000元)=76,000】。
原告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23萬元;備位聲明第2 項請求原告返還專利設計圖,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陳報應核定為100,000 元,上開230,000 元、100,00
0 元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備位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 元。又原告先備位之訴依前揭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後段規定,應擇高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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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𥛸馬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