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蔡素芬
被 告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友邦
被 告 莊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
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鴻益公司) 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益公司前持該公司所簽發,均經被告莊景 川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擔保,向 原告借款,豈料經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後,竟遭付款人以 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嗣經原告催討票款後,被告均清償,迄 今仍積欠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此,爰依票 據法第144 條、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及第96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暨自民國107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莊景川部分:伊固於系爭支票簽名背書,惟借款均係由 被告鴻益公司取得,伊並未得到任何好處;且前揭借款到期 日即107 年11月2 日屆至後,原告未告知伊,即同意被告鴻 益公司緩期清償借款,故伊不應繼續負擔擔保責任等語置辯 。
㈡、被告鴻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發票人、承 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5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本件原告所執有由被告鴻益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莊景川背書 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後,業經付款人於107 年12月20日 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一節,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見院卷第3 至5 頁)。因之,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就系爭支票負連帶清償票款責任,自屬有據。㈡、至被告莊景川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 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 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票據背書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本不 問背書人是否經由背書取得任何利益為必要;再者,「就定 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 ,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755 條固定有明文,然此係針對保證責任所為規範,尚 與前揭票據法所規範之背書人責任無涉,故被告莊景川前揭 所辯,均非可採。
四、末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 第13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107 年12月20日提示 票據後,始經付款人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一節,俱如前述 。依此,則被告所負票據給付責任,自應於107 年12月20日 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票款100 萬元,暨自107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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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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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退票日 │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背書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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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益公司 │陽信銀行三│50萬元 │107 年11月2日 │AG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
│ ├───────┤鳳分行 │ │ │ │ │
│ │莊景川 │ │ │ │ │ │
├──┼───────┼─────┼─────┼───────┼─────┼───────┤
│002 │鴻益公司 │陽信銀行三│ │107 年11月2日 │AG0000000 │107年12月20日 │
│ ├───────┤鳳分行 │ │ │ │ │
│ │莊景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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