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9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曾文彬
被 告 張秀鳳
被 告 曾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0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文彬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邀同被告張秀鳳 、曾榮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陸續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 下同) 154,669 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攤還日應依約償還本息,曾文彬 於100 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1 年7 月1 日,曾 文彬自107 年8 月1 日起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6,432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張秀鳳、曾榮章為連帶保證 人依約應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 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個人基本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而被告三人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答辯 ;是本院依上開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本件訴訟費用1,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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