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918號
KSEV,108,雄小,1918,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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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謝藇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麗花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第1 審小額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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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