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8年度,1735號
KSEV,108,雄小,1735,2019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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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陳姿諭 
被   告 高弘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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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