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毛鳳美
相 對 人 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鳳美及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毛鳳美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毛鳳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毛鳳美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毛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執 字第9052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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