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朱宜均
相 對 人 朱黃麗香
相 對 人 朱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宜均、朱黃麗香及朱oo間塗銷房屋所有
權
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朱宜均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朱宜均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朱宜均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相對人朱宜均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 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朱黃麗香及 朱oo,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朱宜均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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