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8年度,50號
KSEV,108,雄司補,50,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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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淑珠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

相 對 人 魏勝男 
相 對 人 陳文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勝男陳文豹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3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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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