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淑珠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
相 對 人 魏勝男
相 對 人 陳文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勝男及陳文豹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3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