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8年度,87號
KSEV,108,雄司聲,87,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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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87號
 
抗 告 人 楊美芳(即債務人涂榮枝之繼承人賴澤瑜之法定代
      理人) 

抗 告 人 賴興德(即債務人涂榮枝之繼承人賴澤瑜之法定代
      理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公示送達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8 年7 月22發函命抗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上開通 知並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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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