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8年度,61號
KSEV,108,雄勞簡,6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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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陳沛慈 
被   告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9年3 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派駐在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事務協力,然被告公司因經 營不善,於108 年5 月15日歇業並通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 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下列費用:①108 年4 月16日至同年5 月15日之積欠工資 新臺幣(下同)26,912元;②預告期間工資26,912元;③10 8 年1 月至5 月15日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382 元;④資遣 費302,136 元,以上合計365,342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365,3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即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65,34 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9 日(見本院 卷第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 %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3,97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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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業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