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41
5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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