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1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黃世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8 月12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226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斌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世斌因訴訟糾紛,遂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23時許,前往被害人周炳堯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5 樓之3 住處,敲打被害人住家鐵門並大聲咆 哮,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規 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 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 寧秩序不受侵害。惟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 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三、上揭違序事實,經被移送人黃世斌矢口否認,辯稱:伊沒有 在上開時間敲打被害人住家鐵門並喊伊的臉受傷是你造成的 ,伊忘記當時人在何處,可能在睡覺或跟朋友在外面喝酒, 案發時間距離製作筆錄已過了兩個禮拜,伊不記得了云云, 然查,證人周炳堯於警詢中證稱:於108 年7 月18日23時左 右,伊在住處睡覺時聽到敲打鐵門聲音,有用手機錄影錄音 ,並已將錄音檔提供給警方,伊覺得遭人敲打其鐵門以及在 其住處門口講話,已受滋擾,伊聽聲音就知道是伊隔壁鄰居 黃世斌等語,復觀之卷附光碟內之錄影錄音檔案暨譯文,確 實有大聲拍打門的聲音及大聲叫囂的聲音,則綜合證人周炳 堯前述證詞與錄影(音)檔案暨譯文,堪認被移送人黃世斌 應有於上揭時地為無端滋擾住戶的行為,其所辯實不可採。 綜上,被移送人滋擾住戶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裁處。四、被移送人黃世斌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 端滋擾住戶之規定,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
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情節、違反之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 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