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謝○財
即 被 告 謝○達
蔡○根
蔡○碧
蔡○蓁
許○健
許○端
黃○○媚
許○鳳
黃○緯
黃○
黃○
謝○花
歐○○柿
謝○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輝等人間因107 年度馬
簡字第7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2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 197,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
本庭(澎湖縣○○市○○里○○○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