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570號
FYEV,108,豐簡,57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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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吳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 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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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