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8年度,787號
FYEV,108,豐小,78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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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7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呂朝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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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