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甚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0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甚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000000000 」應更正為「0000000000」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3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受有前 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前案所犯為公共危險案件, 與本案妨害自由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