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蔡環寶
訴訟代理人 王泰儒
被 告 黃大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大旭為被告蔡琇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蔡琇衩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 年5 月14日死亡 ,而黃大旭為其繼承人之一,且已就蔡琇衩所有坐落雲林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 分之3 辦妥 分割繼承登記,由黃大旭單獨繼承,有蔡琇衩之除戶謄本、 黃大旭之戶籍謄本以及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 茲因黃大旭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 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黃大旭為蔡琇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