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332號
HLEV,108,花補,332,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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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呂祐任即華杉綜合建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
陸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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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